廉政倫理規範Q&A-請託關說篇:請託關說者為公務員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發佈日期: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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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規範Q&A-請託關說篇:請託關說者為公務員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廉政倫理規範Q&A-請託關說篇(四)
Q:請託關說者為公務員之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A:按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長官監督範圍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之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是公務員對直屬長官之命令具服從之義務;如屬官認為直屬長官命令有違法時,應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踐履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惟考量實務上恐發生公務人員已向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報告,而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仍維持以「非書面方式」下達違法命令時,公務人員可循「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向政風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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