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服務

拍攝規定

  • 1. 目的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協助及規範其所負責營運捷運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範圍內之拍攝行為,及維護系統正常運作與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 2. 範圍
    • 於本系統內以各式攝(錄)影器材從事攝(錄)影之行為;媒體採訪另依個案方式辦理。
  • 3. 權責
    • 3.1 公共事務室負責本規定之訂定、修正、廢止,至少每三年審議乙次。
    • 3.2 本規定經總經理核決後實施,修正與廢止時亦同。
    • 3.3 公共事務室負責本規定之執行。
  • 4. 定義
    • 4.1 拍攝
      • 係指以各式攝(錄)影器材於本系統範圍內從事攝(錄)影之行為。
    • 4.2 第一類拍攝
      • 民眾或旅客於本系統內從事不影響其他旅客及系統安全且無需本公司協助之紀念性拍攝或其它經本公司許可之拍攝。
    • 4.3 第二類拍攝
      • 非屬第一類拍攝,且經本公司評估毋須進行旅客隔離之拍攝行為。
    • 4.4 第三類拍攝
      • 非屬第一類拍攝,且經本公司評估須與旅客隔離之拍攝行為。
    • 4.5 第四類拍攝
      • 4.5.1 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委託辦理之活動、政令宣導或其它經本公司核准以專案方式辦理之拍攝。
      • 4.5.2 政府機關立案通過之公益團體主辦或委託辦理之非營利活動及宣導等拍攝。
      • 4.5.3 本公司主辦、協辦或委託辦理之活動或宣導等拍攝。
    • 4.6 劇組人員
      • 本規定所稱劇組人員係指為完成特定拍攝目的,於拍攝期間參與之演員、工作人員或其他同行人員之總稱。
  • 5. 申請範圍
    • 除第一類拍攝外,各類拍攝行為應依本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方得為之。開放時間、區域與人數依下列規範,但本公司基於營運考量得予要求變更調整。
    • 5.1 開放時間
      • 第二類拍攝限非假日10時至16時,每日以申請6小時為限。
      • 5.1.1 第三類拍攝限非假日9時至12時、20時至23時、例假日9時至12時,每日以4小時為限。
      • 5.1.2 第四類拍攝得由申請人提出需求。
    • 5.2 開放區域
      • 5.2.1 場站:本系統已開放營運之車站、停車場、廣場等公共區域。
      • 5.2.2 列車:本系統提供載客之營運車廂。
    • 5.3 開放人數
      • 5.3.1 第二類拍攝劇組人員人數限20人以內。
      • 5.3.2 第三類拍攝劇組人員人數限60人以內。
      • 5.3.3 第四類拍攝得由申請人提出需求。
    • 5.4 同時段與區域,僅受理1組拍攝申請,並以申請文件先送達者優先受理。
  • 6. 拍攝限制
    •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拍攝:
      • 6.1.1 受本公司停止申請拍攝權利期限未滿者。
      • 6.1.2 拍攝內容損及本公司形象或有誤導民眾之虞者。
      • 6.1.3 利用鬼魅、裸露裝扮、戲偶等特殊造型,或以蒙面、佩戴面具進行拍攝,致影響乘車秩序或系統安全之虞者。
      • 6.1.4 以公眾表演、商業宣傳活動或記者會等方式,致影響乘車秩序或營運之虞者。
      • 6.1.5 拍攝過程涉及暴力、爆破、製煙、潑灑液體或縱火等,危及營運安全之行為者。
      • 6.1.6 其它有違反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本規定或本公司其它規範者。
    • 6.2 拍攝應遵守下列事項:
      • 6.2.1 限單機作業,反光板或遮光板最長邊應裁切於60公分以內,並由專人手持。
      • 6.2.2 器材應自備蓄電設備,室內嚴禁使用發電機,且不得連接或串接本系統相關設備。
      • 6.2.3 對講機、麥克風等無線設備,不得干擾或影響本系統設備正常運轉。
      • 6.2.4 禁止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鷹架、旗板、布幔等器材或道具,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有妨礙本系統營運之虞之行為。
      • 6.2.5 道具、器材應集中擺置整齊,纜線應以膠帶或壓板固定於地面,並應有明顯警告標示之設置,以防造成旅客絆倒或跌落軌道;結束後應負責使用場地之清理及復原。
      • 6.2.6 所有劇組人員、器材應同時進出,不得頂替或臨時替換,並應遵守本公司門禁管制規定。
      • 6.2.7 如涉及捷運車站販賣店或旅客及其它第三者相關權益時(包括但不限肖像權、智慧財產權等),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 6.2.8 於月台層拍攝應注意列車進出狀況及負責警戒作業,並遵守本公司人員之指揮。
    • 6.3 劇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本公司得立即終止拍攝:
      • 6.3.1 妨礙旅客通行或逃生動線。
      • 6.3.2 使用電扶梯或於樓梯上追逐、跑跳、逆向搭乘、滯留乘場淨空區,或攝影者搭乘電扶梯移動拍攝。
      • 6.3.3 妨礙或阻止旅客使用本系統之公共空間或設備。。
      • 6.3.4 將燈光直接投射司機員或跨越月台警戒線等影響本系統營運安全之行為。
      • 6.3.5 擅闖管制區或滯留於非供營運之車廂。
      • 6.3.6 任意操控本系統設備或妨礙本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 6.3.7 拒絕本公司人員監督、指揮或妨礙其執行勤務。
      • 6.3.8 影響旅客正常收聽車站或車廂廣播之行為。
      • 6.3.9 違反其它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其它規範。
    • 6.4 合成畫面及完成作品,亦不得違反前述各項規定。
  • 7. 拍攝申請作業
    • 7.1 申請程序及方式
      • 7.1.1 經政府立案之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或自然人,得提出申請,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
      • 7.1.2 申請文件
        • (1) 「拍攝申請表」(4-MNU-A700-MPR-100101):應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如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拍攝申請委託書」(4-MNU-A700-MPR-100105)。
        • (2) 「拍攝劇組人員名冊」(4-MNU-A700-MPR-100102)。
        • (3) 「拍攝器材清單」(4-MNU-A700-MPR-100103)。
        • (4) 「拍攝運鏡說明表」(4-MNU-A700-MPR-100104)、企劃書、劇本或腳本。
        • (5) 學生因課業需求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學生拍攝在學證明暨切結書」(4-MNU-A700-MPR-100107)。
        • (6) 本系統不開放商業行為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因執行公務或接受公務機關委託無人機飛行活動者,依本公司「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請工作說明書」(3-MNU-T330-MSS-0003)辦理,經本公司同意之飛航活動仍應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核准之證明文件。
    • 7.2 申請方式
      • 得以電子郵件、郵寄或親送方式將申請文件送至本公司公共事務室。
    • 7.3 送件及補正通知
      • 7.3.1 應於拍攝日(不含)14個工作天前,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公共事務室,郵件以其收件戳記時間為憑,始正式受理。
      • 7.3.2 申請文件未依規定提出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資料得補正者,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之翌日17時前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視同取消申請,所繳文件概不退件。
    • 7.4 權利轉讓禁止:拍攝申請除有代理或委任之情形外,應由實際拍攝或製作單位辦理。本公司核准拍攝之權利不得冒名或擅自頂替,將拍攝權利轉讓或授權第三者執行。
    • 7.5 拍攝前有進入車站付費區勘景需求者,應依「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章則」(2-PRP-T100-MCS-0001)票價及停留時限規定購票。
  • 8. 收費及退費規定
    • 8.1 收費標準
      • 8.1.1 第二類拍攝
        • (1) 每一拍攝日,每人每次收取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新臺幣(下同)700元整,拍攝時不另購票進站。
        • (2) 在學學生因課業需要,經申請核准者,免收取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但拍攝時有進入車站付費區必要者,應依「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章則」(2-PRP-T100-MCS-0001)票價及停留時限規定購票。
      • 8.1.2 第三類拍攝每案保證金為10萬元整,並依下列標準收取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
        • (1) 隔離車廂拍攝(限提供1節),每一拍攝日收取10萬元整。
        • (2) 隔離車站穿堂層之部分公共區域,每一拍攝日收取2萬元整。
        • (3) 隔離車站月台層之部分公共區域,每一拍攝日收取2萬元整。
        • (4) 隔離停車場、廣場或其他本公司權管之部分公共區域,每一拍攝日收取2萬元整。
      • 8.1.3 第四類拍攝免收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受委託進行拍攝之私人或團體如拍攝時須進行旅客隔離者,每案保證金為10萬元整。
    • 8.2 繳款方式:
      • 8.2.1 以現金、即期支票(銀行即期支票須為正本、開具抬頭為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至本公司財務處繳納。
      • 8.2.2 電匯至本公司銀行帳戶: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026001162273,戶名: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匯費由申請人負擔。
      • 8.2.3 申請人應於本公司通知同意拍攝日起3個工作天內,繳清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並將繳費收據、繳費證明或匯款證明以傳真或電子郵件至本公司公共事務室承辦人;若未於3個工作天內繳清相關費用,視同放棄拍攝申請。
      • 8.2.4 退費規定:
        • (1) 劇組人員拍攝後應將場地及設備回復原狀,經本公司各場域管理單位人員現場勘查檢核無誤後,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2) 如本系統因故延誤或中斷營運,或調度所需臨時換車,造成拍攝場景無法銜接,申請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3) 如遇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等事故,或因捷運系統發生事故須取消或中止拍攝,本公司得通知申請人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本公司無息退還申請人已繳交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9. 核准與查核
    • 9.1 本公司得視營運狀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權利,並得視狀況要求於完成作品加註說明,無論同意與否申請文件概不退還。本公司就拍攝申請之准駁決定,對申請人或第三人亦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 9.2 經本公司審查核准之拍攝申請,本公司將發給「拍攝許可證」(4-MNU-A700-MPR-100106),拍攝過程應依本公司核准之時段、區域、劇組人員、攜帶器材及劇情內容為之。
    • 9.3 劇組人員進入本系統時,應於指定地點(如車站詢問處)出示「拍攝許可證」(4-MNU-A700-MPR-100106)及個人身分證件交由本公司人員查核,經本公司查核通過者方得進場拍攝;拍攝結束離開本系統前,應由本公司現場管理人員查核後方可離場。
    • 9.4 現場拍攝內容不得逾越拍攝許可核准範圍,申請人應完全配合本公司人員之指揮及查核作業。
  • 10. 拍攝申請異動
    • 10.1 申請內容如有異動,申請人應於拍攝日(不含)4個工作天前,將「拍攝異動申請表」(4-MNU-A700-MPR-100108)以電子郵件送達本公司,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承辦人。異動內容為拍攝日期、地點或劇本等重要項目者,經另案簽核奉准後方可同意變更。
    • 10.2 申請異動以1次為限,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如異動申請未獲同意,而申請人認拍攝時間或地點有變更必要者,應依第7點規定重新提出拍攝申請。
    • 10.3 拍攝因故取消者,須於拍攝日(不含)2個工作天前,將「拍攝異動申請表」(4-MNU-A700-MPR-100108)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送達本公司,並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承辦人,經本公司同意取消者,本公司無息退還申請人已繳納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保證金。
    • 10.4 申請單位未依前述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申請內容異動或取消者,其退費標準如下:
      • 10.4.1 第二類拍攝:已繳納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其孳息概不退還,申請人不得異議。
      • 10.4.2 第三類拍攝:得自保證金中扣抵新臺幣1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抵後剩餘之保證金餘額及其繳納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無息退還,申請人不得異議。
  • 11. 罰則
    • 11.1 拍攝過程未依本公司規定核准之範圍及內容,且經本公司人員勸阻而未聽從及改善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1年。
    • 11.2 違反第6點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2年。
    •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申請拍攝權利3年:
      • 11.3.1 未依本規定提出拍攝申請者。
      • 11.3.2 違反前項規定,經勸阻後仍不改善者。
      • 11.3.3 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之各款規定者。
      • 11.3.4 造成列車延誤、人員傷亡或本系統設施設備損壞者。
    • 11.4 拍攝行為違反前述規定者,本公司得不經勸阻採取下列措施:
      • 11.4.1 立即終止拍攝,強制劇組人員、器材撤離本系統,已繳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及孳息概不退還,或未乘車區間之票價不予退還。
      • 11.4.2 經要求終止拍攝、強制撤離而拒不配合者,依大眾捷運法裁罰且已繳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退還。
      • 11.4.3 拒絕違規拍攝內容、畫面、作品播出或發行。
      • 11.4.4 公佈相關違規資訊。
    • 11.5 申請單位未依申請核准之日期或時間而逾時拍攝者,視為逾日,將加收逾日天數之捷運設施設備使用費,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本公司另行追償之。
  • 12. 附則
    • 12.1 本公司為因應系統營運需要,得逕行終止相關拍攝活動,無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 12.2 拍攝單位如造成本公司名譽、信用、營業損失或設備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拍攝單位對第三人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物造成損害,致本公司受有直接或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營業利益之損失、營業中斷、營業資訊之損失或其它金錢損失),皆須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 12.3 如不服本公司之處分者,得於決定之日翌日起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概不受理。
    • 12.4 本公司有權要求申請單位提供成品或作品供本公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