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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發展商業,透過開放場域、鼓勵合作、優勢互補、適度挹注資源,公開徵求策略夥伴參與「捷運商業發展策略聯盟」,結合公私部門資源,並以捷運系統為場域, 鼓勵策略聯盟,共創多贏局面。 二、廠商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說明如下:(包含但不限於設立證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納稅證明:最近一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本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四)其它: 1、有助於桃園捷運公司商業發展、具策略性合作之知名品牌廠商 2、與桃園捷運公司優勢互補之廠商 3、經桃園捷運公司認定有合作價值之廠商 三、聯絡方式: 謝先生(03-2838888 轉88436) 張先生(03-2838888 轉88442) 蔡經理(03-2838888 轉88430) 捷運商業發展策略聯盟合作計畫提案申請表 「捷運商業發展策略聯盟合作計畫」公開徵求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