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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捷運快閃櫃公開申請公告 一、 辦理方式: 採公開申請方式,由本公司評審通過後設置。 二、 申請資格: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皆可申請。 三、 範圍及期間: (一) 範圍,位置如附圖:依本公司公告為主,詳附件 (二) 快閃期間:以週為單位,最長為1個月。期滿前得申請續約,續約檔期最長1個月。設置期限依廠商個案需求提出,本公司得視需要延長或縮短期間。 (三) 用水用電: 本公司提供之地坪、用電,廠商應依本公司提供之總負載限制使用; 除販賣店外,快閃櫃不得用水及排水(如廠商有給/排水需求,可提出規畫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得進行引接改造)。 (四) 提案限制: 1. 本案空間僅可設置活動式設施。 2. 快閃點位如位於禁止飲食區內,不得提供產品試吃。 四、 繳交費用: (一) 廠商須給付租金(3坪以內500元/天;超過3坪~6坪1000元/天;超過6坪~9坪1500元/天,超過9坪~12坪2000元/天,以此類推)。 (二) 須繳1萬元作為履保金,本公司於合作結束無待解決事項無息退還。 五、 申請規定: (一)本公司視申請單位申請內容、快閃櫃規劃佈置品質或車站營運管理等業務需要,於評審後得為准駁之決定; 申請單位送件至本公司後,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經評審後,未取得辦理資格者,不另行通知。 (二)建議申請租用檔期前2個月完成申請資料提送作業(例如:4月份檔期為1月31日前完成提送),送件時間請於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內,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受理期間之末日如為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六、 評審方式:申請須經評審,分2階段進行: 第1階段: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檢視廠商資格及申請表等文件是否備齊,第一階段通過者,召開第2階段評審: (一) 桃園捷運快閃櫃申請書。 (二) 活動企劃書。 (三)申請單位合法登記在案證明文件。 第 2 階段:由本公司委員會進行評審,檢視企劃書內容是否符合本活動計畫,廠商依本公司通知出席簡報。 七、 送件及聯絡方式: (一) 請郵寄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企劃處開發事業組」(謝先生)收 (地址:337 桃園市大園區領航北路四段251號), 封面請註明:桃園捷運快閃櫃公開徵求合作經營計畫。 (二) 聯絡方式: 謝先生 (03-283-8888 轉 88436 ) 相關檔案: 1.桃捷快閃櫃公開申請公告 2.桃園捷運快閃櫃申請書 3.桃園捷運快閃櫃附圖-113年 4.活動企劃書範本 5.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