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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於113年1月26日前通過桃園捷運任一車站閘門完成啟用。
2、限持原票卡(受贈票卡)於都會通有效期間屆滿前10日起辦理續購,須至簽收時所指定的車站完成通勤月票30天的展期。
3、卡片到期後仍可至指定車站展期,都會通辦理續購後,如仍在原都會通有效期間內,則續購之都會通俟原有效期間屆滿後之翌日 自動啟用;如續購時已逾原都會通有效期間,則續購之都會通有效期間自續購後首次使用當日起算(自續購當日起30日內啟用)。
4、第1.5億位乘客可展期11次30天;第1.5億前五位後五位乘客可展期2次30天。
5、卡片遺失無法補發。
6、受贈之票卡不可辦理退票,一經退票將喪失展期續購之權利。
7、都會通無法於YouBike站點啟用,持卡人須加入YouBike會員並以該悠遊卡註冊,且該卡餘額須大於或等於0元,始可享臺北市、 新北市YouBike站點借車前30分鐘免費,及桃園市 YouBike站點借車前60分鐘免費。
8、有效期間:自啟用當日起算連續30日之營運時間結束截止,且都會通自票卡啟用後才生效,不會溯及當日啟用前之搭乘。
9、使用規定:
持都會通乘車應遵守各運具乘車刷卡規定,如未依規定刷卡致使票卡鎖 卡,將影響其他運具正常使用,持卡人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解卡 不扣電子錢包餘額。
都會通於有效期間內可不限次數搭乘,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中止搭乘 者,恕不受理退費或補償。
都會通於有效期間內,如發生運具營運中斷時,受影響之持卡人得依中斷營運之運輸業者相關規定辦理。
都會通每次搭乘僅限一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如經查證有多人共用情形,第二人以上使用者將依各運輸業者「無票乘車」之相關規定處理。
票卡應避免污、折、刮、磨損、暴露高溫及扭曲之破壞,若有前述破壞情形致票卡資訊無法讀取,恕不受理搭乘。
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請持票卡至桃園捷運各車站辦理後送處理。
10、其他使用規定,請參閱「基北北桃都會通使用須知」。